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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教育 作者:江苏教育 2013-01-04 12:08:19
一、我省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时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政策从2013年开始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主要规定了考生本人和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具体又分为参加中考和参加高考两方面:
(一)关于参加中考的政策。《实施意见》规定,从2013年起,凡具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随迁子女,均可参加当地中考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之所以确定中考政策由各省辖市制定,主要考虑是,由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原因,我省的中考工作一直以省辖市为单位自行组织。此外,从实际情况看,我省各市之间在外来流动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布局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方面差异较大,接受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升学所面对的压力差异也很大。因此,参加中考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有利于实现责任、义务、权利的统一,有利于协调地方教育和经济发展,有利于综合解决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本省籍学生的读书问题。
(二)关于参加高考的政策。《实施意见》规定,从2013年起,凡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江苏普通高考和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参加江苏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须参加我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符合高考报名资格要求,与江苏籍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具体报名和考试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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