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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考网整理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11-11-17 09:40:00
(5)残疾学生照顾政策
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1987〕教职字008号)的规定办理。
(6)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办法
普通高中举办的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实验班继续招生。实验班招生方案必须由市教育局重新审批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各类实验班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实验班录取是在学校统招和择校计划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校按其招生简章公布的实验班录取原则和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招办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结果。未经批准的实验班一律不准进行招生。
5.民办高中招生
民办高中继续在市招办指导下招生。民办高中在市区的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与公办高中同时公布。民办高中招生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填报志愿,与普通高中同批录取。二是自主招生,将原来的分散录取改为集中录取,第一批投档时间:苏州中学指标生录取结束后。第二批投档时间: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每批录取结束时向社会公布录取分数线和录取人数。民办高中在苏州市区以外招生,必须按照省规定到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监督与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中招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大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规范,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为此,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招办联合组建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今年中招工作的实施。办公地点暂设在市招生办公室内(劳动路289号)。
2.加强招生管理。中招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各校拟录取的本市当年考生(含注册录取的考生),均须到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办理录取手续,使用统一的录取通知书,统一加盖“苏州市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招生录取专用章”。普通高中招生实行网上录取、电子注册、实时建档、同步运行的操作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或学校未经招生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均不能取得学籍,不能参加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3.规范招生宣传。各校进行高中段招生宣传工作要做到“十个不”:不徇私舞弊;不用承诺、签约、向学生发预录通知书等方式招揽生源;不用经济手段强拉生源;不作虚假宣传;不得擅自发布升学、考试、招生信息;不在媒体和各种场合进行质量评价;不得以招生为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进入初中学校和学生家庭进行招生宣传;初中学校校长和教职员工不准向高一级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名单和考试成绩;任何学校和教师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准参加各类招生宣传活动。
4.建立诚信制度。建立初中毕业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段招生录取诚信机制。参与学籍管理与审验、报名、命题、审题、阅卷、统计、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承诺书,建立诚信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5.加强纪检监察。重视行风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招办和各学校都要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市关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规定,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乱收费,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对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报考和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参照原国家教委《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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