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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考网整理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17-12-14 17:51:47
五、体检信息采集、核对及上报
1.体检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解释相关疑问,确保信息准确,无漏项、错项。使用传统体检信息卡扫描采集的,体检信息由医生直接在体检信息卡的相应方框内画“—”或“√”,并通过光电扫描仪采集。使用新版体检信息管理系统的,要做好业务培训,确保体检医生录入信息准确无误。
2.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10日前结束,各市须在4月15日前将体检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时,各市须认真做好残疾考生的登记汇总工作(含不申请提供考试便利考生),按附件要求通过OA系统将残疾考生体检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使用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软件或通过新版体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队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3.各市要组织专人,认真检查、复核体检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最终核准的体检信息须于5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并将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名单以及不合格原因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4.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六、其他事项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于体检工作开始前,将本市所辖县(市、区)的体检工作日程安排,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届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人员进行巡查。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如国家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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