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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考网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12-03-14 13:22:34
苏州中考网: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文教局)、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中学校:
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结合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实际情况,现将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其中代办费开支范围为:教材(含磁带)、薄本、讲义、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蒸饭及伙食费、补课费(高二、高三年级)。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一)学费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00〕88号)规定执行。对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取,即每生每学期850元;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取,即每生每学期650元;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取,即每生每学期500元。
(二)择校费
从2007年秋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入学费,老生按原有规定执行。高中择校费最高标准为每生不超过3万元,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各县市、区要从严控制择校生比例,不得统招生和择校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捐资助学生等名义招收学生;不得以收取赞助费等名义超标准收取择校费。
(三)代办费
1.教材(含磁带)、薄本每生每学期300元。教材费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颁布的课程标准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中学教材零售价格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专题教育材料、复习资料、习题集等。
2.讲义费每生每学期最高标准为:高一、高二40元、高三70元。
3.体检费:高一新生8元
4.校服费:高一新生一套长袖装、一套短袖装,上限标准不超过165元。实行多退少不补,农村中学不作要求。
5.军训服装费:高一新生40元,实行多退少不补。
6.社会实践费:每生每学期130元,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实行多退少不补。
(四)服务性收费
1.住宿费:公办学校一般宿舍每生每学期150元,公寓宿舍每生每学期25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需向苏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申报重新核定。
2.补课费:高二、高三年级补课费每生每学期最高标准为100元(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上周六半天。
3.蒸饭及伙食费:蒸饭费每生每学期20元(学生家长自愿)。伙食费按月按实收取,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每月向学生公布结算清单。
三、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
(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二)学校除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未经省、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各种原因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退(转)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参加学习的,因家庭迁离省辖市境而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
(四)学校每年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建立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费困难学生,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而失学。减免对象为:(1)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5)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减免办法: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其余对象减免50%以上的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五)学校收费必须持有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学费减免政策,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代办项目所取得的让利部分,应全部充抵代办费支出,学期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结算清单。
(七)学校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各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行为的,按《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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